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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殷某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

案由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穴刑初字第00069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某,武穴市梅川镇白石村原书记、主任。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思军,武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中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及其辩护人陈思军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本案于2015年7月21日延期审理、同年8月21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殷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本案是被告人殷某在担任白石村书记、主任期间,以村委会名义实施的,殷某个人没有使用集体的钱,所获款项用于村里开支,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殷某于2005年11月至2014年7月任武穴市梅川镇白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白石村)书记、主任职务。2008年10月至2012年,白石村因修路缺少资金,被告人殷某未经土地、规划等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将本村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给他人,违法收取他人土地补偿款、土地平整款。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8年10月,被告人殷某以白石村名义将本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王少平,收取他人现金13万元。经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勘测,被转让的土地面积为3.5亩,其中农田2.2亩、其他土地1.3亩。2、2009年2月至2012年初,被告人殷某以白石村名义将本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伍某甲,收取他人现金82000元。经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勘测,被转让的土地面积为4.8亩,其中农田0.8亩、其他土地4亩。3、2009年4月至2010年10月,被告人殷某以白石村名义将本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范某、胡启春,收取他人现金92200元。经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勘测,被转让的土地面积为9.2亩,其中农田4.7亩、其他土地4.5亩。4、2009年4月至2010年10月,被告人殷某以白石村名义将本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方刚、王某甲,收取他人现金2万元。经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勘测,被转让的土地面积为4.4亩,其中农田3.7亩、其他土地0.7亩。5、2010年4月,被告人殷某以白石村名义将本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张某乙,收取他人现金15000元。经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勘测,被转让的土地面积为2.5亩,其中农田2.5亩。6、2010年4月,被告人殷某以白石村名义将本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伍某乙,收取他人现金2万元。经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勘测,被转让的土地面积为2.4亩,其中农田0.7亩、其他土地1.7亩。7、2010年10月,被告人殷某以白石村名义将本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施某,收取他人现金58604元。经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勘测,被转让的土地面积为1.1亩,其中农用地1.1亩。8、2010年10月,被告人殷某以白石村名义将本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温某,收取他人现金75000元。经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勘测,被转让的土地面积为6.3亩,其中农用地4.2亩、其他土地2.1亩。9、2010年11月,被告人殷某以白石村名义将本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舒某、杨灵超,收取他人现金81800元。经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勘测,被转让的土地面积为3.2亩,其中农田3.2亩。10、2011年初,被告人殷某以白石村名义将本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李某甲,收取他人现金1万元。经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勘测,被转让的土地面积为0.6亩,其中农田0.6亩。11、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殷某以白石村名义将本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郑金保、魏国胜,收取他人现金3万元。经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勘测,被转让的土地面积为3.6亩,其中农田1.1亩、其他土地2.5亩。12、2011年12月,被告人殷某以白石村名义将本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陈某、戴中生,收取他人现金3万元。经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勘测,被转让的土地面积为3.3亩,其中农田3.3亩。13、2012年初,被告人殷某以白石村名义将本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梅某、朱某,收取他人现金7000元。经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勘测,被转让的土地面积为0.7亩,其中其他土地0.7亩。14、2012年初,被告人殷某以白石村名义将本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张某甲,收取他人现金1万元。经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勘测,被转让的土地面积为2.2亩,其中其他土地2.2亩。15、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殷某以白石村名义将本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周某,收取他人现金2万元。经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勘测,被转让的土地面积为3.1亩,其中农田2.5亩、其他土地0.6亩。综上,被告人殷某将本村50.90亩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给他人,其中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60亩、其他土地20.30亩,违法收取他人土地补偿款、土地平整款68160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范某、舒某、伍某甲、施某、温某、王某乙、王某甲、梅某、朱某、陈某、周某、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伍某乙、樊某、李某乙的证言;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宗地图;农村经济组织专用收款凭证、借条、收条、证明;协议书、自愿书;被告人殷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殷某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 强审 判 员  宋 刚人民陪审员  戴小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