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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十堰市天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责 令 责 任 人 追 回 财 产 通 知 书(2014)鄂茅箭执字第00022号十堰市天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8月3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封富伍与被告盛祥文、莫湘玲、周从明、十堰盛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昌德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从明在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黄花巷6号1���1-(1-2)-2号135.42㎡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1幢1-1-1号70.38㎡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1幢1-(1-2)-1号195.22㎡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1幢1-2-1号84.4㎡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经查,2011年9月至10月,你单位未经本院同意,擅自拆除了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追回上述财产。逾期不能追回的,本院将裁定你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有关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知二○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签发人核稿人承办人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2014)鄂茅箭执字第00022号十堰市天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8月3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封富伍与被告盛祥文、莫湘玲、周从明、十堰盛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昌德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从明在十堰市茅��区五堰街办黄花巷6号1幢1-(1-2)-2号135.42㎡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1幢1-1-1号70.38㎡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1幢1-(1-2)-1号195.22㎡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1幢1-2-1号84.4㎡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经查,2011年9月至10月,你单位未经本院同意,擅自拆除了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追回上述财产。逾期不能追回的,本院将裁定你(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知二○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本院地址: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78号邮编:442000联系人:刘曙光联系电话:8472756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
 
 
 2014)鄂茅箭执字第00022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
 
 
 
 
 受送达人
 
 
 十堰市天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达地址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 考
 
 
 填发人刘曙光送达人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