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肖深与刘益才、钟玉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深,刘益才,钟玉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26号原告:肖深,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陆丰市人,住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林栋,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益才,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陆丰市人,住汕尾市城区。被告:钟玉映,女,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籍贯、地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深诉被告刘益才、钟玉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因庭前与被告协商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10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由原告肖深承担5050元。审 判 长 许黛妮审 判 员 余小阳人民陪审员 黄晓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肯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