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1362李喆与张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喆,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362号申请执行人李喆,男,198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新浦区。被执行人张芳,男,1990年1月25日生,汉族,连云港市新浦区。申请执行人李喆与被执行人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喆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喆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李喆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雷书生执行员 周春扬执行员 宋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掌云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