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秀芳与孙爱雷、雷红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989号原告:张秀芳(又名:张芳,女,汉族。被告:孙爱雷,男,汉族,茌平县信发街道办事处孙庄村村民。被告:雷红燕,女,系被告孙爱雷之妻。原告张秀芳与被告孙爱雷、雷红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秀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爱雷、雷红燕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秀芳诉称,被告二人系夫妻关系,我于2014年春天经旁人介绍开始给二被告干活,二被告从事室内装修,我负责给二被告刮腻子,经结算二被告尚欠我5200元工钱,被告雷红燕于2014年8月12日向我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今欠张芳腻子前伍仟贰佰元整¥5200.00元整雷红燕2014年8月12日”。后我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我工钱52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孙爱雷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雷红燕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系雇佣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经人介绍自2014年春开始为二被告承包的室内装修工程刮腻子,截至2014年8月12日,二被告尚欠原告刮腻子刷漆款5200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今欠张芳腻子钱伍仟贰佰元整¥5200.00元整雷红燕2014年8月12日”。该欠条为孙爱雷的妻子雷红燕所书写。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无钱拒绝,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工钱52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认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1份、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及开庭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应是双方履行雇佣合同的客观依据,其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孙爱雷、雷红燕作为欠款人,与原告张秀芳结算,原被告双方的雇佣关系成立,且原告持有被告雷红燕书写的欠据,被告雷红燕应自觉履行约定的清偿责任.关于被告孙爱雷是否应当承担该案的还款责任问题。因被告系原告的雇主,理应承担偿还原告装修工费的还款责任。且该欠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孙爱雷、雷红燕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孙爱雷、雷红燕支付工钱5200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爱雷、雷红燕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院过付给原告张秀芳工钱5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0元,由被告孙爱雷、雷红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 蕾人民陪审员 杨大智人民陪审员 杭传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