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秋兰与黄文广、钱小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秋兰,黄文广,钱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保字第32号申请人黄秋兰,女,汉族,41岁。委托代理人曹琳,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珍福,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文广,男,汉族,31岁。被申请人钱小华,女,汉族,30岁。申请人黄秋兰因与被申请人黄文广、钱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黄文广、钱小华所有的价值6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黄秋兰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秋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黄文广、钱小华所有的价值6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玉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