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成与被申请人孙道凤、陈绪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申字第8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成,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道凤,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绪奎,男。申请人王成与被申请人孙道凤、陈绪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柳民中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10日,申请人王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成申请再审称,自己是被告陈绪奎公司(柳河县铭泉矿产品销售中心)雇佣的会计,不是借款人,在借据的会计一栏中签字,是当会计的职务行为。原审判决其偿还借款是错误的。因此,要求法院依法撤销(2014)柳民中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再审本案。本院审查查明,原审仅依据“借据”判决申诉人王成偿还借款,现申请人王成对原审主要证据提出异议,并提供新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认为,申诉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中止(2014)柳民中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邱宇葳人民陪审员 :宋玉琴人民陪审员 :于海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海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