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00300号-2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朱文海等与金坛市种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海,钱增,陈大龙,邵新仁,刘安,王国春,李守柏,金坛市种子有限公司,单爱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00300号-2申请执行人:朱文海,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申请执行人:钱增,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申请执行人:陈大龙,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申请执行人:邵新仁,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申请执行人:刘安,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申请执行人:王国春,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申请执行人:李守柏,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金坛市种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法定代表人:单爱娟。被执行人:单爱娟,女,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系金坛市种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江苏省金坛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博民一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金坛市种子有限公司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金坛市种子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金坛市种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苏D*****的车辆一辆。二、被执行人金坛市种子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金坛市种子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金坛市种子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遗失、损毁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振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