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37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吴连娥与丁西阳、孙爱云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连娥,丁西阳,孙爱云,刘晋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778-1号原告吴连娥。被告丁西阳(又名丁希阳)。被告孙爱云。被告刘晋屹。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连娥诉被告丁西阳(又名丁希阳)、孙爱云、刘晋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三被告银行账户存款76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由寿光市锦辉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丁西阳(又名丁希阳)、孙爱云、刘晋屹银行账户存款76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翠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