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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丽玲与吴鉴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玲,吴鉴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987号原告:陈丽玲,教师。被告:吴鉴达,市政局职工。原告陈丽玲诉被告吴鉴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文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曾萍担任记录。原告陈丽玲,被告吴鉴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4日,被告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将一万元整借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现金一万元,借期3个月。借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原告清偿借款,被告一再拖延,直至2014年10月14日,双方协商将还款日期延后至2015年5月24日。延期时间过后,被告至今也未偿还借款本金,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但均未果。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一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被告吴鉴达尚欠原告陈丽玲借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吴鉴达自愿于2015年9月30日起于每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陈丽玲人民币1000元至偿清之日止(陈丽玲在中国银行的账号:62×××37);二、若被告吴鉴达逾期一个月未偿还借款,原告陈丽玲可以要求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三、本案诉讼费按简易程序审理收取25元,被告吴鉴达自愿负担。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黄文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