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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苏雨霏、苏雨凡与苏保强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雨霏,苏雨凡,苏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226号申请执行人:苏雨霏,女,200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申请执行人:苏雨凡,女,201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可秀,女,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二申请人之母。被执行人:苏保强,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苏雨霏、苏雨凡与苏保强抚养费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茌少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并交付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经本院查询金融机构并调查房管及车辆管理部门均无财产,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少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王树军代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