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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崇梅与被执行人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张崇梅,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孙波,女,汉族,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崇梅与被执行人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张文亮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