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豆志发与邢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志发,邢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116号原告豆志发。被告邢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邢台市豫让桥路。法定代表人周仁会,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豆志发诉被告邢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一案中,原告豆志发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豆志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志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豆志发负担。审 判 长 刘泽洪代理审判员 张少华代理审判员 赵瑞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蕾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