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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商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孙百英与张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商初字第429号原告:孙百英,男,汉族,1943年5月16日出生。被告:张明月(又名张小月),男,汉族,1967年8月6日出生。第三人:魏九锁,年龄61岁,绛县郝庄乡北庄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百英与被告张明月、第三人魏九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百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明月、第三人魏九锁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百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百英撤回对被告张明月、第三人魏九锁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孙百英减半承担。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香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