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华山与王以万加工承揽合同执结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山,王以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山,男,生于1970年,汉族,住甘肃省永昌县,农民。被执行人王以万,男,生于1961年,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华山与被执行人王以万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民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以万应给付申请人李华山欠款16460元、案件受理费14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以万已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民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执行申请费147元,由被执行人王以万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希品审 判 员 李登乾代理审判员 杨在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甘世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