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庄云华二人与佳福公司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云华,樊风勇,济南佳福置业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小柿子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庄云华,男,生于1964年3月1日,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樊风勇,男,生于1967年3月12日,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明星,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佳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朱如千,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小柿子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现住所不详。原告庄云华、樊风勇与被告济南佳福置业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小柿子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审查,原告所诉被告名称为“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小柿子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而其所依据的《龙泉新都外墙系统工程分项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记载的合同当事人名称系“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小柿子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并不存在原告所诉的“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小柿子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单位。本院认为,原告庄云华、樊风勇所诉被告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小柿子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体并不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庄云华、樊风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顾业友审判员 袁海燕审判员 范超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