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2015)358号童绍彤申请执行张俊扣划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绍彤、谢高峰、雷从友、王进寅、谢永平、张正军,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358号申请人童绍彤、谢高峰、雷从友、王进寅、谢永平、张正军。被申请人张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米易执字第407号、410号、639号、642号、(2015)米易执字第358号、1078号等六案,被执行人张俊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米易县体育中心篮球场、排球场、羽毛球场、网球场及景观建设工程II标段工程系张俊挂靠于重庆市武隆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重庆市武隆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出具书面委托,该工程尾款由张俊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重庆市武隆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俊)在米易县财政局的工程尾款647483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天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大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