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焦作市鑫安欧曼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忠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鑫安欧曼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忠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鑫安欧曼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忠德,男,1952年7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博爱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二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忠德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忠德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