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3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郑全良与潘凤娣、周勤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3407号原告郑全良,男,195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潘凤娣,女,194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周勤华,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董锦亮,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全良诉被告潘凤娣、周勤华、董锦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全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郑全良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全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全良负担。审判员 龚 立 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占平史晨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