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少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225号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窦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恒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