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郭景明与冯伟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景明,冯伟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622号原告郭景明,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福建省。委托代理人宋敏,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倩倩,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伟力,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原住拉萨市。原告郭景明与被告冯伟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已与被告冯伟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伟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郭景明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景明撤回对被告冯伟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888.04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444.0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达娃卓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德吉央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