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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罗金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侯忠礼、侯铁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侯忠礼,侯铁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罗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罗金,男,汉族,居民,贵阳市人。委托代理人刘乔方,云南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负责人:廉文庆(经理)。被告侯忠礼,男,汉族,农民,三门峡市人。被告侯铁娃,男,汉族,农民,三门峡市人。原告罗金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侯忠礼、侯铁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金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刘乔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侯忠礼、侯铁娃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1日,被告侯忠礼驾驶车主系被告侯铁娃的豫M669**号重型货车由罗平江底向陆良方向行驶,罗金驾驶贵A某号轿车由罗平江底向罗平县城方向行驶。22时30分,行驶至福昆线K2302+400米处时,被告侯忠礼驾车未确保安全倒车,罗金驾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两车发生相撞,造成贵A某号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侯忠礼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罗金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经双方协商,被告侯忠礼承担事故损失的80%,罗金承担事故的20%,事故损失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事故发生后,被告侯铁娃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委派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平县支公司对罗金的贵A某号轿车定损,定损费用为88783.70元,施救费600元。贵A某号轿车修好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损失费用。要求法庭判决被告支付修理费、施救费71906.96元。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身份信息,欲证实原、被告主体情况。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欲证实被告侯忠礼驾驶的豫M669**号重型货车与罗金驾驶的贵A某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以及被告侯忠礼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损失的80%。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平县支公司出具《机动车辆估损单》和《机动车辆估损清单》,欲证实太平洋保险股份公司罗平县支公司已对贵A某号轿车定损为修理费88783.70元和施救费600元。4、出险车辆信息表,欲证实被告侯忠礼驾驶的豫M669**号重型货车车主为侯铁娃,该车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5、罗平县宏源轻轿车修理厂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及修理费、施救费发票,欲证实原告修理贵A某号轿车修理费用、施救费为89383.70元。经庭审举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1、2、3、4、5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3年9月1日,被告侯忠礼驾驶车主系被告侯铁娃的豫M669**号重型货车由罗平江底向陆良方向行驶,罗金驾驶贵A某号轿车由罗平江底向罗平县城方向行驶。22时30分,行驶至福昆线K2302+400米处时,被告侯忠礼驾车未确保安全倒车,罗金驾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两车发生相撞,造成贵A某号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侯忠礼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罗金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经双方协商,被告侯忠礼承担事故损失的80%,罗金承担事故的20%,事故损失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被告侯铁娃的豫M669**号重型货车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该车除投保了交强险外,还投保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且为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罗平县宏源轻轿车修理厂对罗金的贵A某号轿车进行了施救,开支施救费600元。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平县支公司对罗金的贵A某号轿车定损,定损费用为88783.70元,罗平县宏源轻轿车修理厂对贵A某号轿车进行修复。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事故造成贵A某号轿车受损,被告侯忠礼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罗金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罗金2000元。余下的87383.7(89383.70-2000)按照责任划分。被告侯忠礼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给原告罗金69906.96元(87383.7×80%)。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罗金2000元。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罗金69906.96元。案件受理费免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钱忠文人民陪审员  黄 东人民陪审员  李 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