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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执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冯秋叶与闵乾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秋叶,闵乾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311号申请执行人冯秋叶,女,汉族,1954年7月20日生,住富平县觅子管区。被执行人闵乾新,男,汉族,1948年11月20日生,住富平县留古镇。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27日制作的(2015)富平民初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冯秋叶与被执行人闵乾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850元,执行费2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闵乾新于2015年9月14日向申请人冯秋叶清偿案件款本息总计2245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执行费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朝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