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3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庆中与雨神(唐山)节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许克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中,雨神(唐山)节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许克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742号原告王庆中,农民。委托代理人宋立娟,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雨神(唐山)节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富,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福华,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许克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中与被告雨神(唐山)节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许克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中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庆中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治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