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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黄维满与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维满,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罗昌国,潘新平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初字第17号原告:黄维满。委托代理人:林慧。被告: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昌国。第三人:罗昌国,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山下李村。第三人:潘新平。原告黄维满与被告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罗昌国、潘新平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维满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维满自愿申请撤诉,属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维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7700元,减半收取148850元,由原告黄维满负担。审 判 长  何敏军代理审判员  洪海波代理审判员  戴莹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