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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朱某青与郭某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武安市大同镇沙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武安市大同镇沙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在2015年8月27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判决款项1479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朱某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执 行 员  连学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