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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罗贤从与刘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贤从,刘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1049号原告罗贤从,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月湖区人,住鹰潭市月湖区。委托代理人彭勇,贵溪市志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成,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月湖区人,住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贤从与被告刘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了和解,被告已支付了原告罗贤从6000元。2015年9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贤从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贤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贤从负担。审判员  江细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