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罗贤从与刘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贤从,刘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1049号原告罗贤从,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月湖区人,住鹰潭市月湖区。委托代理人彭勇,贵溪市志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成,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月湖区人,住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贤从与被告刘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了和解,被告已支付了原告罗贤从6000元。2015年9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贤从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贤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贤从负担。审判员 江细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