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长武诉康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武,康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278号原告:孙长武,男,汉族。被告:康素兰,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武因与被告康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长武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长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长武负担。审判员 牟欢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梦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