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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长武诉康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武,康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278号原告:孙长武,男,汉族。被告:康素兰,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武因与被告康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长武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长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长武负担。审判员  牟欢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梦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