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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撤初诉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顾登庆与被告顾某、顾锦程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撤初诉字第4号原告顾登庆,男,汉族,1948年7月23日生,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夏建设,江苏融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女,汉族,2000年6月6日生,学生。法定代理人曾文权,女,汉族,1970年10月5日生。被告顾锦程(顾某之父),男,汉族,1970年5月8日生,自由职业。原告顾登庆诉被告顾某、顾锦程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顾登庆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顾登庆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登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顾登庆负担。审 判 长  柏 萍代理审判员  陈海波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嘉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