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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777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易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愿意与易某某进行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橙程审 判 员  杨 松人民陪审员  徐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