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莫素颜与郑洁静、陈政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149号原告:莫素颜,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448,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韦元高,男,壮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西柳州县。被告:郑洁静,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42X,住址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陈政,男,汉族,1949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0414,住址珠海市香洲区,系被告郑洁静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莫素颜诉被告郑洁静、陈政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莫素颜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素颜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素颜撤回对被告郑洁静、陈政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莫素颜负担。审判员  崔少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莫钧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