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莫素颜与郑洁静、陈政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149号原告:莫素颜,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448,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韦元高,男,壮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西柳州县。被告:郑洁静,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42X,住址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陈政,男,汉族,1949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0414,住址珠海市香洲区,系被告郑洁静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莫素颜诉被告郑洁静、陈政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莫素颜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素颜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素颜撤回对被告郑洁静、陈政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莫素颜负担。审判员 崔少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莫钧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