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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文海与郑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53号原告王文海,农民。被告郑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海与被告郑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海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海负担。审 判 长  贾汇泉审 判 员  杲建伟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