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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民二终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人海城市尚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赵丹、陈秀敏、被上诉人代鲜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城市尚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赵丹,陈秀敏,代鲜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二终字第005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城市尚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宝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荣会,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丹委托代理人:王丛笑,辽宁丛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秀敏委托代理人:孙大雷,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鲜义。委托代理人:高荣会,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城市尚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为与上诉人赵丹、被上诉人陈秀敏、被上诉人代鲜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南初字第00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南初字第008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秦长虹审 判 员  王珍付代理审判员  孙 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