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法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磊执行曲宏杨、刘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曲宏杨,刘海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甘法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汉族.被执行人曲宏杨,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海玲,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王磊与曲宏杨、刘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磊于2015年9月15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甘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许少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 张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