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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法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磊执行曲宏杨、刘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曲宏杨,刘海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甘法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汉族.被执行人曲宏杨,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海玲,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王磊与曲宏杨、刘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磊于2015年9月15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甘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许少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 张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