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艾会云与高盛月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1号原告艾会云,无业。被告高盛月,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艾会云诉被告高盛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艾会云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或其他单位的收入冻结60000元,已提供担保,并对原告提供的房屋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艾会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高盛月在银行的存款或其他单位的收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仕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