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民终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毋宝杰与太原市红房子快捷酒店有限公司、王铮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毋宝杰,太原市红房子快捷酒店有限公司,王铮,王毅,崔志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14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毋宝杰,男,汉族,个体,住山西省河津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红房子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老军营西区3号。法定代表人崔志毅,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春梅,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铮,男,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毅,男,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志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谭春梅,同前。上诉人毋宝杰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4)迎民初字第2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毋宝杰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毋宝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毋宝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6231元,由上诉人毋宝杰减半负担3115.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焦跃峰审 判 员 雷 晨代理审判员 王笙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