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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恢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爱军与党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军,党永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351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军,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党永昌,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李爱军依据神木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23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党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党永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李爱军偿还借款本息15503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20元、执行费22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15日自愿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党永昌于2015年11月12日之前向申请人李爱军偿还1万元,于2016年1月19日之前偿还两万元,从2016年2月份起,每月向申请人李爱军偿还2500元,直至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为止。案件受理费1620元被执行人党永昌已给付申请人李爱军,执行费2250元已由被执行人党永昌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2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或不完全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