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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3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顾有明与被上诉人张上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有明,张上珠,马继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39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有明,男,1956年8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大为,南京市鼓楼区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上珠,女,1963年7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万樾莉,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继美,女,1953年12月16日生,回族,无业。上诉人顾有明因与被上诉人张上珠、原审被告马继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有明于2015年9月15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顾有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有明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上诉人顾有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海英审 判 员  钱发洪代理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查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