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行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建芝与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芝,亳州市人民政府,亳州市谯城区大杨镇郭万行政村杨营东队杨庄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亳行初字第00039号原告王建芝,女,1945年8月10日生出,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苏玮(系王建芝之夫)。被告亳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亳州市。法定代表人汪一光,市长。第三人亳州市谯城区大杨镇郭万行政村杨营东队杨庄村民组。负责人张绍兰,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芝诉被告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以复议主体及诉讼主体错误,需重新申请复议和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芝负担。审 判 长 张秀远审 判 员 刘晓慧人民陪审员 任淑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