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任满仓与深圳市宝安区光明惠丰百货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7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满仓,身份证登记住址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许扬,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丰顺县,系深圳市宝安区光明惠丰百货商场的经营者。上诉人任满仓因与被上诉人陈许扬买卖合同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满仓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满仓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任满仓负担,多预收部分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雪 梅代理审判员 侯 巍 林代理审判员 陈 俊 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谈盛(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