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光与靖金超、乔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靖金超,乔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李光。委托代理人:赵连会,河北衡水桃城区正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靖金超。被告:乔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与被告靖金超、乔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20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160元,由原告李光负担。审 判 长 高桂丽审 判 员 高嘉琦代理审判员 胡志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