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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3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倪合伟与马鞍山恒大安粮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合伟,马鞍山恒大安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3396号原告:倪合伟,男。被告:马鞍山恒大安粮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合伟与被告马鞍山恒大安粮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合伟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合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合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合伟负担。审判员  方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