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欧某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172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明,男,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和现住址为封开县。2015年3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5)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植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5日,在封开县渔涝镇莲花村公路边,被告人欧某明以50元一小包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林某出售毒品冰毒两小包,最后收取毒资90元。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欧某明被公安机关在渔涝镇森林派出所对面摩托车维修点门口公路边当场抓获,并在其左边衫袋里搜出疑似毒品晶体一包。经依法鉴定,在欧某明左边衫袋里查获的疑似毒品一包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7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欧某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涉案物品入库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肇公(司)鉴(化)字(2015)0339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证人林某、黎某的证言、被告人欧某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出售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适当,量刑建议恰当,应予支持。被告人欧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某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1月1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缴交。)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463元折抵部分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姚锡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秀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