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郑坚民诉周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秀芬,郑坚民,周贤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秀芬,女,1969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代理人蒙振华,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坚民,男,1956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贤,男,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委托代理人蒋文皓,上海城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秀芬、郑坚民因与被上诉人周贤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8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理期间,郑坚民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郑坚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坚民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峥代理审判员 刘丽园审 判 员 赵喜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