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常青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黄瑞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常青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黄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424号申请人深圳市常青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妙群。被申请人黄瑞英。申请人深圳市常青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常青藤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9日做出的深罗劳人仲案(2015)788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常青藤公司申请称,1、撤销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深罗劳人仲案788号仲裁裁决书。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黄瑞英承担。其事实与理由为:仲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黄瑞英不是本单位员工,她的工作单位是深圳市思维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一直以来她的社保都是由深圳市思维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办理。本单位和黄瑞英于2014年6月中旬建立合伙关系,2014年12月底与黄瑞英口头结束合伙关系。黄瑞英于12月底在离我公司只有几百米远的地方和她的朋友周某合伙开办了××教育。黄瑞英采取极其恶劣的手段带走我单位的很多学生。综上所述,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该案的仲裁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侵犯了常青藤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并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常青藤公司以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事实不清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事实不清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劳动仲裁裁决可撤销的情形,故本院对该理由不予审查。依据劳动仲裁裁决所认定事实,常青藤公司与黄瑞英存在劳动关系,黄瑞英为常青藤公司提供了劳动,常青藤公司依法应支付工资。劳动仲裁裁决对此适用法律无误。此外,本案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其他可撤销的情形。综上,申请人常青藤公司申请撤销深罗劳人仲案(2015)788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常青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常青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彭 建 钦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慧贞(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