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明信与夏洪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信,夏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刘明信。被执行人夏洪生。本案在执行人刘明信与被执行人夏洪生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明信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夏洪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债权9000元,剩余债权9000元。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1)鄂应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刘明信发现被执行人夏洪生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继业审 判 员 李国毅人民陪审员 陈仕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