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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符艳与被告郭伟、代丽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艳,郭伟,代丽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071号原告:符艳,女,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住开原市水塔街20号楼4单元302室被告:郭伟,男,1979年9月4日生,汉族,住铁岭县平顶堡镇小红石村。被告:代丽颖,女,1980年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符艳与被告郭伟、代丽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收诉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在铁岭县看守所提审室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符艳,被告郭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符艳诉称:二被告经营榛子园于2013年12月6日从其借款160000.00元,约定2014年6月30日还清,月利率2分,到期后未还。后经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给付利息、诉讼费。被告郭伟辩称:欠款160000.00元属实,其中欠符艳60000.00元,欠我大舅田兆春100000.00元,既然160000.00元写在一个条上,我承认。现在我在押,暂时没有别的办法。被告代丽颖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原告符艳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欠条一张,证明被告郭伟向原告借款160000.00元,约定2014年6月30日还清,月利率2分,发生纠纷由开原市人民法院解决,2013年12月6元。庭审中,对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经质证与认证,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符艳向法庭提供被告郭伟出具的借条一张,金额160000.00元,其中欠原告60000.00元,欠他人田兆春100000.00元。庭审时,被告对该借条上的160000.00元认可,并同意偿还。本院认为:被告郭伟对欠原告符艳160000.00元认可,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庭审时,原告对被告代丽颖撤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伟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符艳借款160000.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13年12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500.00元,财产保全费1320.00元,计4820.00元,由被告郭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 南审判员 史书娟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娇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