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苗增磊与梁卓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增磊,梁卓政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27号原告苗增磊,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梁卓政,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增磊诉被告梁卓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6日本院向原告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苗增磊在本院通知其缴纳案件受理费后,仍未按时缴纳,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黄建民审判员  王 莉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