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8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15民诉保202刘发国诉张留成、湖北瑞森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国,张留成,湖北瑞森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879-1号原告刘发国,男,汉族,1957年8月21日生,住襄阳市。被告张留成,男,汉族,1954年8月12日生,住襄阳市。被告湖北瑞森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瑞森柏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法定代表人张留成,瑞森柏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发国与被告张留成、瑞森柏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发国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留成、瑞森柏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刘发国提供了其个人所有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鄂FNJ8**)作为担保;案外人刘斌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新区北巷东段荟园小区7幢1单元5层1室的房屋(房产证号:襄城区字第700952**号)为原告刘发国提供担保,并同意本院对担保财产进行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刘发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对担保财产亦同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留成、瑞森柏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刘发国其个人所有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鄂FNJ8**)。三、查封刘斌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新区北巷东段荟园小区7幢1单元5层1室的房屋(房产证号:襄城区字第70095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建军代理审判员 陈爱军代理审判员 刘凌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胜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