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5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孙××与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5303号原告孙××,农民。被告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9月15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龚××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申请撤回对被告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宝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祥 来源: